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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
發(fā)表時間:2014-11-21 點擊:1203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權出資登記,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被投資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第四條 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七條 投資人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變更登記。 第八條 股權出資實際繳納后,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九條 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 股權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yè)登記提交材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被投資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yè)登記提交材料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條 投資人、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資行為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guī)定事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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